《甘肅省質量工作考覈辦法》出臺發生區域性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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蘭州晚報訊(記者方言)經省政府同意,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《甘肅省質量工作考覈辦法》。該《考覈辦法》的考覈對象爲各市、自治州人民政府。

《甘肅省質量工作考覈辦法》出臺發生區域性質

《考覈辦法》明確,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爲一個考覈年度。考覈主要從產品質量、工程質量、服務質量、環境質量等領域的質量安全和質量發展兩個方面進行,包括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質量措施落實情況。考覈評定採用評分法,滿分爲100分,考覈評分在60分以下爲不合格。發生區域性、系統性質量安全事件的,考覈結果一律爲不合格。

《考覈辦法》明確,考覈結果排名後三位的,應在考覈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向省政府作出書面報告,提出限期整改的工作措施;考覈結果不合格或限期整改工作措施落實不到位的,由省政府領導對市州政府負責同志進行約談。對於發生區域性、系統性質量安全事件、造成惡劣影響的,要啓動問責程序,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。對在質量工作考覈中瞞報、謊報情況的,予以通報批評;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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