遛狗未牽繩被打"活該" - 將人打傷應該負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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遛狗未牽繩被打“活該”嗎?

遛狗未牽繩被打"活該"?將人打傷應該負責

□記者尚迪

近日,一名女士遛狗不牽繩遭暴打的經歷引起網友爭論。據媒體報道,8月30日,四川成都的鄧女士將家中6個月大的金毛犬帶出門遛,沒有牽繩。途中,鄧女士的狗跑向一個孩子,孩子的爺爺朝狗肚子踹了一腳。

鄧女士上前理論,雙方發生肢體衝突,鄧女士稱自己被小孩的爺爺和母親暴打,身上多處受傷。現場監控視頻顯示,雙方均有動手。

事後,鄧女士在微博中配了幾張臉部、身上受傷的照片,還出示了醫院診斷書,診斷結果為:頜面部、雙上肢、頸後背部多發皮膚軟組織挫傷,腦震盪。

鄧女士自稱是一名主持人,而自己傷情最重的是臉部,接下來兩個月的活動不能出席,需要賠付違約金,要求打她的人賠償。

不少網友譴責鄧女士遛狗不牽繩的行為,也有人認為“不管怎樣,打人就是不對”。

飼養寵物應儘管理義務

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,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,尊重社會公德,不得妨害他人生活。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必須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。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,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鄧女士所在地施行的《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》中規定,養犬人攜犬出户,應當將犬隻裝入犬籠、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犬繩牽領。

鄧女士帶金毛犬出門未牽繩,屬於未對飼養的動物採取安全措施。如果金毛犬傷人,鄧女士要承擔侵權責任。

將人打傷應負賠償責任

如果鄧女士的狗威脅到孩子的人身安全,孩子的家長可以對狗採取一定措施,制止其傷害孩子,但不應對鄧女士本人實施暴力。根據《刑法》的規定,故意傷害他人身體,造成輕傷以上損傷的,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。根據現場監控視頻顯示,鄧女士和孩子家長都有動手,可由民警查明事實後確定雙方責任。

鄧女士稱,自己是主持人,臉部受傷會嚴重影響以後的工作。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的規定,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,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,包括醫療費、誤工費、護理費、交通費、住宿費、住院伙食補助費、必要的營養費,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。據此,鄧女士可以要求打人者賠償自己因受傷不能工作的損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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