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》9月起施行 - 批准执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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春晚报记者 陈琼

《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》9月起施行 批准执行

《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》已于6月29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自9月1日起施行。 办法中明确,政府应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,利用公园、广场、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,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,提供必要的应急避难设施,设置明显标志牌、指示牌。 当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,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,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。 对应急救助物资,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。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,免交车辆通行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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